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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统考协议班次
喊冤多年未果!四问相关部门(二)强奸?杀人?事实真相到底怎样?
来源: | 作者:张允 | 发布时间: 2024-03-21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桩定罪于二十年前的故意杀人、强奸案,当事人蒙冤坐牢近20年。急需还原真相,还清白于蒙冤人!!!

蒙冤人李大清的胞弟李大华及家属自2018年始,不间断地向全国司法部门伸冤,至今寄信已达1000余封,蒙冤人仍未获得清白之身。其沉冤之事被有关媒体报道。

2024年2月7日上午,蒙冤人李大清在李大华等兄弟姐妹及晚辈十几人的陪同下,冒着寒风去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中心上访。

家属们在接待中心等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在家属们的强烈要求下,经办法官曾光才来到接待中心,家属们拿着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刑事诉讼结果通知书》(赣检九部刑申通【2022】1号)表达诉求,曾光法官说:被告人李大清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形成的证据链就已是确凿证据就可以定李大清死罪,家属代表问:单凭这些证据就能定死罪?这是《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的?曾光法官说不出,要求家属自己去查,并说有这个证据链就可以了,其他的鉴定可以不要......。作为一宗强奸杀人案怎么可能不要DAN基因检测及其他鉴定结论?这话从一个法官口中说出来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刑事诉讼结果通知书》(赣检九部刑申通【2022】1号)里面清楚的写道“被告人李大清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也无其他证据将李大清与本案关联起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难道这个结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是没有经过调查就作出来的?

而曾光才法官说:这是他们的观点(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既然是“建议”法院可以不采纳,你们可以要求他们(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听到这些话家属们真的语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没有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诉讼结果通知书》放在眼里,完全是在耍特权,敷衍申诉人,欺压申诉人,导致申诉人蒙冤受屈多年,难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这么独大的权力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站出了?是否应该要履行自己的最高监督权了?再不站出来对于蒙冤人李大清及家属来讲是何等的不公平?何等的寒心!公平正义何在?法治精神何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诉讼结果通知书》中所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迟迟不予立案再审,非常耐人寻味,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依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由异地法院立案再审。

同时: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的讲话:“如我在诉”不是口号,蒙冤人李大清也认为领导的讲话不是口号,是能落地的。

蒙冤人家属坚信院长不是在喊口号,不是在做形式主义,不是在做表面文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按院长的讲话蒙冤人李大清的冤案在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程序下由异地法院立案再审。

蒙冤人及家属真真切切体会到“如我在诉”不是口号。

对于此案件的进展将继续关注。

附前期报道内容:

被告人李大清于2003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并随后接受案件审理。

两年前2022年1月29日,李大清得以减刑释放。但由于多年牢狱生涯,本就有智障的李大清雪上加霜,想洗清自己的冤屈难上加难。

在原判决书中,所谓的警方调查,案情经过大概为:2003年5月19日10 时许,被告人李大清携带电鱼工具到武宁县罗坪镇大洪村七组虎山港口电鱼,见被害人余秋香在荒田边打猪草,便产生强奸歹念。于是,被告人李大清便将电鱼工具藏好,再从荒田上绕到余的身后,趁其不备,双手使劲掐住余的颈部,致其昏迷。

尔后,被告人李大清将余拖到距港沟10多米远的虎山小龙山沟处,将余的长裤、短裤脱下,对其实施奸淫。完后,被告人李大清又将余的衣服穿好。

为了杀人灭口,被告人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余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紧接着,被告人李大清将余使用的打猪草竹篮(内有死者穿的紫红色褂子和随身听)拿到尸体旁,用余穿的紫红色褂子盖在其头部上,又用枯茅草掩盖其尸体,再将竹篮和随身听扔在尸体上方不远处的山上,尔后逃离现场。

一问:

看似合情合理的案件实际上存在很多疑点:1、按常规强奸案应该有DAN基因检测,案件中没有。2、既然是被告人李大清用双手使劲掐住余的颈部,致其昏迷,就应该留有痕迹,当有痕迹鉴定,没有;3、既然是被告人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余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相应被告人身上就余的血迹,但判决书中并未提到血迹鉴定。等等,被告人家属认为李大清是绝不会做这种事情,被告李大清本人回忆当时是被打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按照警察的意思承认。

在庭审阶段,李大清辩护人曾提出相关反对意见。对方认为,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之嫌;且被告人李大清智力状况与他在公安机关供述笔录语言不相吻合。相关被害人阴道充血并不能充分证明是李大清所为,没有DAN基因检测。

二问:

据悉,一审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人组织在武宁县法院开庭,亲属及邻居十几人前去旁听,庭审时审判人员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当庭审问李大清本人:“人是不是你杀的”?李大清说:“不是我杀的,是他们在里头打我,把我双手反拷在窗户钢筋上吊起来打我肚子,我受不了......。”当审判人员听到李大清的陈述,当即宣布休庭,并表示此案件以后不再公开审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再公开开庭?现申诉人要求提供当时庭审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2003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本案定罪的相关证据,原审被告李大清的代理律师对其真实性存疑,结合被告本人不服,提出上诉。

在2003年1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刑事判决书中,二审裁定的判决结果为“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为:采信一审判决罗列的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关键性的DAN基因检测报告没有,实在是无法让人信服,最后在判决书中写道:“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将死刑改判死缓,算是“刀下留人”,但何谓“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是指什么?是证据不足呢还是另有解释?

随后,李大清被关押。服刑期间,李大清前后减刑6次,减刑4年4个月,实际执行刑期18年2个月5天,合计:6829天,于202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对于同胞兄弟的冤假错案,胞弟李大华不停的向法制部门申诉,终于在2021年3月24日,收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受理了李大华的申诉,经过检察机关近两年的调查2022年1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赣检九部刑申通【2022】1号,《刑事诉讼结果通知书》明确写到:申诉人提出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成立。一是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二是无其他证据将李大清与本案关联起来。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本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截至发稿,这一再审建议并未得到采纳。

四问: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采纳?

此前也有多家媒体报道过,但都没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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